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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
天津市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
投资发展政策措施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天津市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和有关部委出台的文件106个,天津市出台了42个。以下主要从八个方面分别介绍相关政策:
一、支持企业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两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两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扶持涉农区县重大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每个申报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区县重大项目补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已落实贷款总额6%确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额度,按实际购置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6%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二)《天津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经严格审查,对于确实需要支持、确实不需要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可申请投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
单个项目贴息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融资服务的政策
国家和天津市主要有三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二)天津市《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1.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对发展潜力大、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不少于500万元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2.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
3.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四、关于支持市场开拓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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