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可代偿总金额上限不得超过代偿最高限额B≦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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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可代偿总金额上限不得超过代偿最高限额B≦A

君の名は * 批次信用保證業務說明會 (107年度) 簡 報 大 網 批次信用保證簡介 批次信用保證主要規定 年度批號之申請方式 批次信用保證簡介 保證。實在。便捷 (保實捷) 為加速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及擴大保證對象範圍,在可事先控管保證風險總量之原則下,簡化規章及作業流程等,由金融機構自主管理其授信案件。 批次保證簡介 例如:銀行授信送保100筆,每筆融資金額1千萬元,授信期間一年,一次清償,保證10成,合計送保10億元,在代償計提率1.6%,本基金最高賠銀行1,600萬元,超過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損失。 保證金額 (批號) 實際代償 總金額上限 (批號) 逾期金額 1000萬 100筆 10億 運作方式-風險總量管理示意圖 逾期金額超過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者,超過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風險 在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內負保證責任 中小企業 徵信 授信 2000萬 與銀行事先約 定代償最高限額 提高成數、保證規定、額度外加、簡化流程 送保 依每筆到期情形計提 400萬 1600萬 1億 1.6% 代償上限計提率 實際可代償 總金額上限 (批號) 1600萬 時間權數=實際授信日數÷365,其值超過1者,以1計算。 「代償上限計提率」由本基金公告之。 信用保證案件屆期清償(含視同到期)或提前清償(全數或部分)者,授信單位應於二個月內通知本基金。未通知者,該筆不納入計算。 風險總量管理-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之計算 本基金與承辦銀行事先約定每批號代償最高限額(A)  每批號之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B)=Σ(第i筆保證金額×第i筆時間權數×代償上限計提率) 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不得超過代償最高限額(B≦A) 實際可代償 總金額上限 (批號) 107年度代償上限計提率為1.6% 信用保證案件經本基金免除信用保證責任者,本基金扣除就該案已計入之實際可代償金額 違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2倍扣除 違反「不得移送信用保證事項」 → 2倍扣除 違反總行規定→ 1.5倍扣除 本基金得視需要就金融機構辦理批次保證業務情形辦理專案查核或個案查核 金融機構經本基金查核有應改正事項仍未改善者,本基金得限縮批號代償最高限額或立即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風險總量管理-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之調整 各該批號全案屆期後,本基金進行清算,倘其已代償總金額超過清算後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者,金融機構請將超過部分繳還本基金。 風險總量管理-全案屆期後之處理 實際可代償 總金額上限 (批號) 100+200+300+50+75-100-150 +1000+2000+500+n+… 風險總量管理-實際可代償總金額上限示意圖 B公司不符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該送保案免除保證責任 並扣除已計提之實際可代償金額 中小企業 銀行 申貸 取得融資 徵信 本基金 保證 授信 移送通知 申貸 取得融資 徵信 保證 授信 移送通知 出具保證書 審查 批次保證 間接保證 運作方式-送保流程示意圖 批次信用保證 主要規定 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惟不含: 金融及保險業(64-66) 特殊娛樂業(9323) 信用保證對象 放寬企業之行業類別屬「不動產開發業」者 ,得移送信用保證。 不得送保事項 申貸戶不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行業別 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企業確有從事前述行業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票債信 1.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 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 (2)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 (3)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授信用途 1.非供國內營業使用者,或轉供企業於海外投資之企業使用者。 2.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者。 3.收回原有逾期(含視同到期)債權者。 擔保條件 授信案件徵有5成以上之擔保品者。 放寬授信案件徵提該授信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為擔保品者,得不 受徵有5成以上之擔保品不得移送信用保證之限制。 授信用途相關事項 授信款項匯至國外供應商採購之貨物或原料,並進口國內者,得依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授信款項係支應其海外工廠或關係企業者,因非屬國內營業使用,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批次案件不得收回原有逾期(含視同到期)債權,補充說明如下: 不得送保事項 已送保案件屆清償期(含視同到期)而未清償,授信單位尚未通知本基金逾期列管,且於該清償期後二個月內辦妥展延或續約者,該信用保證案件得不視為逾期。 非經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授信案件屆清償期(含視同到期)而未清償者,即屬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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