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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展演场地申请作业程序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活動場地申請作業事項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藝文活動品質、提昇民眾欣賞水準、營造藝文發展之有利環境,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適用之場地為藝術館、演藝廳之音樂廳、實驗劇場及本處指定之其他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本表演活動場地開放辦理文化藝術活動演出之申請,星期五、六、日演出須為售票節目,其他時間檔期仍以售票節目為優先,索票節目次之,不得用以辦理畢業典禮、晚會等性質之活動;但與表演藝術相關之講座、國際性會議或國際性比賽不在此限,並依據「屏東縣藝術館及中正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屏東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申請資格:
申請使用本處場地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中擔任主要演出者本人(年滿20歲)。
(二)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
(三)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音樂、戲劇、舞蹈科系之相關系所)或文化機構。
非藝文性質活動場地申請:
(ㄧ) 全年均可辦理,除國定假日、選舉、過年及本府公告暫停期間,檔期
仍以文化藝文活動演出時間為優先,其餐會、宗教儀式、婚喪喜慶、政
治選舉性質及本府認為不宜使用之活動皆不受理,並依據「屏東縣藝術
館及中正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屏東演藝廳場地
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資格:
1.政府立案之團體、公司、基金會成立一年以上者。
2.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或民間機構。
作業事項:
作業流程 流程內容說明 期間說明 公告檔期
申請資訊 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
洽詢專線:演藝廳:(08) 722-7288 #211 曹小姐
洽詢專線: 2月底公告受理次年1月至6月檔期申請資訊。
8月底公告受理次年7月至12月檔期申請資訊。 受理
檔期申請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演出計畫書、書面資料、立案證明文件及有聲資料乙式各六份送審,並請一併附上器材租借單。
請於規定時間、地點,親自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郵戳為憑)送件。
申請演藝廳場地使用,請將相關文件送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900屏東市民生路4-17號)。 每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開放受理次年1月至6月檔期之申請。
每年9月1日起至30日止,開放受理次年7月至12月檔期之申請。
送件時間:於申請時間內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審核申請
單位資格
與應備文件 檔期申請受理截止後,本處審核申請單位資格與檢閱文件是否備齊。
申請文件及申請單位資格不齊者,請於7日內補件。
申請單位資格不符合者,加註原因說明並退件。 4月第一週及10月第一週內,完成審核與退補件事宜。 聘請
委員審查 本處聘請委員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之案件。
審查通過之案件,本處依各類節目之評審名次先後順序,決定安排檔期之優先順序。
通過審查但無法安排檔期者,列為候補節目,本處依類別與評審分數高低安排候補順序。
審查方式請參考「屏東演藝廳節目品質審核規則」 4月第三週及10月第三週以前,完成委員審查與檔期排序後補事宜。 公告並通知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4月第四週(5月第一週)及1月第四週(11月第一週)以前,完成公告審查結果與書面通知事宜。 備註 1.若需遞補檔期,申請單位得先來電詢問,由管理單位告知是否有遞補機會。
2.若為屏東藝文補助或傑出團隊單位,申請演藝廳也請依照「屏東演藝廳場地申請管理辦法」辦理。
經核准演出者:藝術館依「屏東縣藝術館及中正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演藝廳依「屏東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於活動前三個月辦妥簽約並繳交相關費用,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候補申請案遞補之,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凡經本處審核通過且已簽約之演藝活動,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臨時取消。否則暫停申請資格一年。
(一)不可抗力原因,如天災、人禍、戰爭、國喪、群眾事件、主要演員死亡、重病等。
(二)異動節目內容或另議檔期經本處同意者。
繳費:
(一)繳費時間:
申請單位收到函文後,請於管理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場所完成繳納。
補繳者:因場地使用日期異動,而造成收費變更之情形時,請申請單位於管理單位通知期限內完成補繳納。
(二)繳費方式:
保證金:一律至臺灣銀行辦理繳費(繳款單將由管理單位寄給申請單位,活動結束後若無問題則無息退還,退費方式一律以匯款處理,申請單位須提供存摺影本。)
使用場地費及其他費用:
現金(請至屏東縣政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繳納,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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