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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幸福人寿
幸福人寿﹝2009 ﹞意外伤害保险03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
...........................................
“本公司”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目 录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领取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保险合同的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3 扣除款项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被保险人变更
6.7 争议处理
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
附表3: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合同构成
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
效的声明、被保险人清单、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1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由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
始,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对于保险费按本条款 4.1 (1)方式计
算的,保险期间最长以1年为限。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效力同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
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自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
约定。
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本主险合同效力自行终止。
本主险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保险期间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突发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
以及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一被保险人的
基本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2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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