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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系列
附件4-1:
广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风险,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控管理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涉及的保险代理活动的内部管理过程,包括许可证管理、合同管理、单证管理、台账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切实保证保险代理业务合法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许可证、合同及单证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持有监管部门发放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办理换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没有申请延续的,保险监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涂改、转借、出租、出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悬挂在法定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合同,明确权责关系。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保险单证发放及核销、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及时告知持有尚在生效的相关保单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订保险代理业务有关单证、印鉴及证照的管理制度:
(一)应明确保险业务单证的申领和发放、使用、核销、作废、遗失管理规范,并通过系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严格控制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领用数量和持有期限,定期盘点、回缴和核销;
(二)应建立保险代理单证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单证名称,领用、发放、使用、核销的时间和数量,流水号及经手人等要素。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在30日内将未核销单证交回合作的保险公司;
(三)应明确各类印鉴的刻制、保管、使用范围、使用审批、使用登记、作废和核销管理规范,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
(四)应明确证照的申办、日常保管、年审、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登记、证照注销管理规范,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章 台账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台账至少包括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承保公司名称、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保费收取及交付保险公司时间、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取时间等要素。同时,应妥善保管台账和佣金收入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做好客户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客户地址等内容的客户信息档案,确保客户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并向保险公司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受保险公司委托出单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算机信息技术及网络设备满足在线核保和出单的要求;
(二)严格遵守保险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计算机信息管控制度;
(三)配备专职的出单员,且经过保险机构的培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代理短期人身意外保险的兼业代理机构除外)应至少有一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和保险代理业务的负责人员,须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上岗后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有关要求,确保投保人缴付的保费及时、全额进入保险公司保费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收保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开设一个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应当和机构其他银行账户分开设立,且只能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不得收取其他款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设置“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若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法人机构或企业集团下属多家分支机构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可由法人机构或企业集团开设并使用同一个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只能向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向主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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