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本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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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本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

案例1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1. 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1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子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乙????? B.丙??? C.丁???? D.戊 4、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它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遗嘱继承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2)遗嘱继承的开始,必须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3)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都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而且不受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遗嘱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的形式有: (1)公证遗嘱,即依照公证程序和方式所订立的遗嘱; (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即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即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以录音带录制来表达遗嘱人意愿的遗嘱形式; (5)口头遗嘱,即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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