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口加工食品自主管理的指导方针(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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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口加工食品自主管理的指导方针(草案).doc

有关进口加工食品自主管理的指导方针 ( 草案 ) 第一、宗旨 进口商等的食品业者 ( 即计划进口在国外制造或加工食品的业者 , 下同 )必须遵守《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 年法律第 48 号 )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业者须认识到自己为确保食品安全担负第一责任。为了确保食品安全 , 在食品供给过程的各个阶段 , 要适当采取必要措施。而且 , 进口厂商还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1947 年法律第 233 号 )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 进口业者自身必须努力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并要求努力实施自主检查。 虽然在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 当中 , 已经根据这些责任和要求 , 对进口商已经规定了指导事项 , 并推进企业实施自主卫生管理。但是 , 鉴于此前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案件的情况,现要求进口商从出口国进口加工食品时 , 要求确保其原材料、制造加工、贮存、运送等各个阶段具有与日本国内食品安全同等级别的安全。 该指导方针不仅要求防止食品当中混入有毒有害物质 ,而且还对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 中针对进口商的有关加工食品基本指导事项 , 做出了更进一步的细化 , 以此推进业者对进口加工食品的自主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 另外 , 在进口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 食品在日本国内贮存、运输、制造加工、销售等阶段 , 除了要接受《食品卫生法》的监督之外 , 还有必须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 ( 如与防止流通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通知 ) 。 ( 参考 ) O 食品安全基本法 (2003 年法律第 48 号 ) 第八条〔与食品相关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O 食品卫生法第三条〔与食品相关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O 与防止流通食品混入有毒有害物质相关的特别措施法 (1987 年法律第 103 号 ) 第三条〔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等〕 第二、对象 该指导方针以所有食品业者为对象 , 包括与外国生产厂商直接签订合同,生产面向日本出口食品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另外 , 即使是与外国生产商之间没有直接生产委托合同关系的进口商 , 也要通过出口国的出口业者等途径 ,努力要求生产商确认该指导方针所明确的事项。 第三、确认体制 进口商要设置具备必要知识和技术的责任人和负责人 ,对该指导方针中所明确的事项加以确认。 第四、确认事项 进口商必须要对被进口其食品的加工食品生产商,考察出口国对食品卫生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实施、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关于以下所列事项 , 签订合同时 ,生产出口日本的产品时 ( 包括监督检查和验证 ),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以及发生问题时 , 除了要通过文件进行确认之外 , 进口商还要通过现地调查、派遣驻在人员、通过试验检查等方法对食品生产商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确认。而且 , 在对加工食品进行确认时 , 必须要灵活利用相关记录 , 譬如生产厂商的原材料记录、生产管理记录、与产品相关的记录、HACCP 的相关记录等。 1 、依靠出口国政府加以监督 (1) 生产商必须在遵守出口国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特别是 , 如果出口固有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产品出口许可证制度时 , 那么就必须遵守这些制度。 ( 参考 ) 关于进口品的对策 (2007 年 7 月 20 日 , 确保进口产品安全的紧急官民联合会议资料 ) (2) 生产设施的建设和设备要求 , 必须参照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设施设备的规定 , 要达到同等级别或同等级别以上。 ( 参考 ) 畜牧场法实施命令 (1953 年政令第 216 号 ) 第一条〔普通畜牧场的构造设备的标准〕 处理食用禽类事业规范和与检查食用禽类相关的法律实施规范 (1990 年厚生省令第 40 号 ) 第二条〔构造设备标准〕 基于食品卫生法的营业设施标准的准则 (1957 年 9 月 9 日卫环发第 43 号附则 ) (3) 生产设施的卫生管理水准 , 在日本的相关法律法令当中已经做出规定。必须对照以下卫生管理相关标准 , 要求达到同等或同等以上的标准。另外 , 根据 H A C C P 的卫生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 建议积极引用该卫生管理办法。 ①采集农林水产品过程中的卫生管理 ②食品加工处理设施等的卫生管理 ③食品加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等的卫生管理 ④食品加工处理设施等针对工作人员等的教育培训 ( 参考 ) 食品业者必须实施的管理运营标准的指导方针 (2004 年2 月 27 日 , 食安发第 0227012 号附则。以下简称为 管理运营标准的指导方针 。 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认可制度实施要领 (2000 年 11 月6 日生卫发第 1634 号附则 ) General principles of food hygiene (CAC/R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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