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卫东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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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卫东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卫东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中同城不同价的问题,现就卫东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机构   卫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实施时间   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基本药物目录。   (二)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200种)内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含中药饮片);对现有库存的药品自实施之日起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采购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四)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和集中配送 区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需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报送区卫生局审核确认后,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报送给配送企业,原则上实行分周采购。药品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基本药物品种、规格、剂型、数量和金额等。同时,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中标产品。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暂按原方式采购配送。   (五)统一组织结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区为单位,由区卫生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站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统一将基本药物货款支付给供货单位。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卫生局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对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付,并实行专账分户核算。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承担全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准备,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区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助,按照国家药品零售加成率15%标准进行补助。区卫生局每季度对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销售量核实后调拨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小组,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深入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对基本药物政策的理解,掌握基本药物的实用技能,引导群众知晓、接受和使用基本药物。   (五)及时总结完善。要动态掌握实施运行情况,高度重视和稳妥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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