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行业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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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行业自律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律守则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惩戒与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秩序,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本行业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本着“诚信服务、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签约自愿。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准则。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埠来宁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均可以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政策,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不干预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不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区、单位的业务。 第七条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诽谤同行,不以不正当的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人员,不聘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严格遵守执业操作规程,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条 自觉遵守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在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中,误差率控制在±3%范围内。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咨询费用,价格应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严禁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不正当的费用。对竞争性投标报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文)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低于60%。否则,视为不当竞争。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1、如委托方要求全天驻场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现行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70%;2、房屋建筑群体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套用图纸较多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公正、科学、优质的服务,维护行业的信誉。 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在同一单位完成满两年以上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原聘用企业应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离职证明。新聘用企业也应要求应聘人员提供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离职证明。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适用,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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