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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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 第六讲 公司资本制度(二)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设立瑕疵的学理分析 二、出资瑕疵股东责任 三、小结 一、设立瑕疵的学理分析 (一)设立瑕疵的概念 设立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使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瑕疵的公司组建活动。 (二)设立瑕疵的法律政策 1.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2.瑕疵设立无效否认主义 3.瑕疵设立行政撤销主义 (三)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之检讨 新法条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旧法条 《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我国公司法对设立瑕疵的态度 ?有何弊端? 二、出资瑕疵股东责任 [案例1] 1996年5月,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一起协商设立A公司,并于5月12日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约定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张某以现金40万元人民币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40万人民币、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王某以专利技术作价90万元出资。同年6月,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出具了验资报告,证实上述出资已缴纳到位,6月20日,张某等人到工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4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共计货款60万元,约定到货后10日内付款。C公司如期发货,但A公司一直未付货款。C公司多次派员催收,但A公司以经营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绝付款。后C公司发现A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仅为人民币40万元,李某、王某的出资均未到位,遂于199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6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张某、李某、王某以及B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张某、李某、王某是否应当对C公司的货款承担责任? 应承担何责任? [评析] 1.未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李某、王某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关银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已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张某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已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张某是否可以向未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李某、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4.本案中,张某、王某、李某是否能以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抗关银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 (一)?? 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公司法第28条的研究 新法条 旧法条 第28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对出资瑕疵公司的责任:《公司法》第31条之研究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补缴责任 新法条 旧法条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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