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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精品]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预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9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市的专项奖励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的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政策,执行期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期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实施能效电厂类项目;
(二)推广移峰填谷技术类项目;
(三)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类项目;
(四)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五)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项目。
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方式:
(一)实施能效电厂类、推广移峰填谷技术类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类的项目,给予采取财政定额奖励方式支持;
(二)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经费及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管理经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
第三章 财政定额奖励对象、项目
第七条 奖励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节约电力负荷效果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节能或能源,以下简称电能)服务公司。
电能服务公司是指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
供电单位是指本市有独立法人的供电企业;
用电单位是指在本地区从事生产或其它经济社会活动单位。
第八条 奖励项目:
符合本文第七条规定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服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
(一)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能效电厂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改造、高效替换低效设备、优化用电方式等提高生产工艺和用电设备的项目,包括以下两类项目:
1.重点用电行业生产工艺节电改造,包括:窑炉(锅炉)系统节电、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发电、自用电降损等项目;
2.用电设备高效节电改造: 照明与控制、电机及其拖动与调速、暖通空调与集中优化控制、水源或地源热泵、变压器与无功补偿、低电耗计算机和办公电器等项目。
(二)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的负荷优化项目,包括:冰(水)蓄冷电空调、蓄热电采暖、蓄热电热水、蓄冷蓄热技术与水源或地源热泵结合应用等项目。
(三)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的电力需求响应项目,是指用电单位主动申请并响应调度命令,临时性减少用电容量。
第四章 财政定额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表见附件)分档如下:
(一)基准型项目
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二)整合型项目
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三)示范型项目
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能够成为节电技术典范或行业学习标杆的项目,奖励标准为采用同类技术的基准型项目奖励标准的1.2倍。
第十条 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或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建设管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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