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实际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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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实际应

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清洗消毒流程能够达到清洗消毒标准的器械和用品应使用可重复性的,严格控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用品的使用。 必须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注射器(针)、一次性输液袋(瓶)、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血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且不得重复使用。 建议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品包括:呼吸机螺纹管道、阴道扩张器、氧气湿化瓶、不锈钢换药碗、弯盘、口腔治疗器械(盒)、口腔护理包、咬口器、持物镊、活检钳、压舌板、印模托盘、腰穿包、导尿包、胃包、穿刺包、手术包、无菌巾、隔离衣、防护服。 值得探讨的:透析器、口罩…… 减少使用 建议进入ICU、新生儿病房在无明显灰尘的情况下不必穿鞋;不近距离接触病人时不必戴口罩。 医疗机构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纸质锐器盒或可重复使用的锐器盒(如金属类)。一次性塑料锐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motions 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大于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并埋葬;当然,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大于500g、低于1kg的死胎也是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低于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处理,可视为病理性医疗废物来处理。 死胎儿遗体的定义: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生命体征界定。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 台湾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胎儿遗体)。 确定为死胎的就不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胎龄在16周以下及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亡胎儿 依据 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台湾澳门等地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g的死产胎儿须以火葬处理;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g的死产胎儿划为病理性废物。 签知情同意书 胎盘的处置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 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 签知情同意书 现行的 新版 现行的 新版 按类别根据材质不同进行分组,以便于按材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 各地按照当地的处置方法制定适合自己的分类收集清单--环保、处置中心共同制定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试点单位试行稿) 正确理解 关于植入物的处理 GB/T 25440.1-2010 外科植入物的取出与分析 第1部分:取出与处理--对取出后的植入物进行质量分析,无取出后怎么处理。 香港:在人体取出的内固定钢板等植入物,如属锋利器具,则属锐器类医疗废物。须按《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订明的法规,妥善处理。 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各医院的作法 1、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经过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置后按一般废品处理; 3、经过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置后交给病人,双方签字(曾经发生过类似的医患纠纷); 4、经过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置后保存在手术室。 相关文章 骨科手术内植入物取出后的处置与管理 --中外医学研究   2011年 5月  第 9卷  第 14期 骨科手术内植入物取出后的处置与管理 --《天津护理》2010 年2 月第18 卷第1 期 取出-家属过目-消毒保存-交医院相关部门-交卫生局;一般情况下 ,不得有遗失或交给患者 。对强行要的申请、登记 患者对植入材料收回认识不足,患者认为植入材料是其个人所有 ,对于已用过的植入材料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充分 ,而我国医疗器械对于植入物取出后如何处置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相关条例、规范 内固定钢板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为医疗废物 新目录规定 作为金属性感染性废物 有利于回收利用(作为原材料) 为防止医患关系,建议: 制定医院的处理流程 短暂存放 向病人解释 知情同意?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6.2“艾滋病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包括不再需要的样品、培养物和其它物品,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的密封防漏容器中,安全运至消毒室,经高压消毒后再进行处理或废弃。”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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