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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种类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事登记[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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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种类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事登记[精品]

第四章 商事登记 本章包括五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本节包括五个问题: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 请登记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 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 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 和必要环节。 * 2.特征 ①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②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③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 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 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 社会经济秩序。 *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 第二节 商事登记原则 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 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 *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 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 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 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案例列举 2005年初,李先生交50万元给江门一燃料物资股份公司的两位股东高先生和莫先生,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经营时每卖一吨煤炭提取6元给李先生,之后因亏损李先生未得到计提利润。于是2005年6月双方另签协议,将李先生50万元中的25万投入公司构成三人各8%的公司股权(莫、高两人原持股各12%)。另25万元由莫、高两人从每年公司分红中各提取50%偿还李先生,不计利息。2006年9月,高先生出具欠条给李先生,确认欠李先生12.5万元,2007年2月高先生已偿还2.5万元。 * 2006年9月,李先生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任命新董事长并在大会决议上签名;2006年11月,李、莫、高三人又与卢先生互调股份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股权:李先生占11%、卢先生占11%、莫和高各占6%。2006年11月,公司和大股东承认该股份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公司一直未将李先生股权及变更情况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2007年4月,李先生具状诉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股份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莫、高连带清偿47.5万元及利息6万元。 * 一审确认股权,二审推翻   2008年4月,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大股东确认李、莫、高3人股权转让有效,李先生也参与了股东会议表决并作为股东签名,但其股权转让存在瑕疵,李先生应要求公司向工商机关办理核准股东资格,李先生直接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要求有违所签《协议书》,因此,股权转让效力法院不作调整,对李先生要求返还投入公司的25万元不予处理,判决另外的25万元由莫、高返还。   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可2005年6月的《协议书》,而该协议书约定的25万元还款方式是公司有盈利时支付利润分红50%,但一直亏损,就不应支付。其次,李先生接受了2006年9月26日高先生的欠条,证明高先生只应偿还12.5万元。此时,李先生对一审判决服判,无上诉。    * 2008年10月31日,江门中院审理认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莫、高转让时,未经建德公司开会表决,导致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份转让合同无效,另外25万元从分红中偿还的约定亦无效,因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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