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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党校研究生作业及答案[精品].docVIP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党校研究生作业及答案[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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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党校研究生作业及答案[精品]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业及答案 安徽省委党校2013届经济管理研究生班 1、试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2)市场经济是平等性经济; (3)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4)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5)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法治经济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2、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 答:(1)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4)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5)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6)规范资格方面的法律。 3、比较两大公司的异同?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一)相同点:1、两者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两者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3、两者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二)不同点:1、两者的股份划分方式不同2、两者封闭性程度不同3、两者股权的流通性不同 4、试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答:(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构建 1、建立合理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制度,即加以合理限制,2、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 (二)强化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 1、限制大股东股份自由转让权 2、股份收买请求权 3、完善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三)加强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 1、召集权 2、知情权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4、赋予中小股东合理提案权 5、宣告股东大会无效和可撤销权利 6、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四)构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五)树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5、何为要约、承诺?其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要约: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成立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2、承诺: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成立的条件:(1)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提出的要约。(2)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出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6、何谓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其各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答: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先给付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先给付义务一方的这种权利在合同法上称为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1)不安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中产生的,如果合同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则不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2)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3)先履行义务一方只能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能给付对价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该项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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