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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设计合同[精品]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CECS22:2005 《》JGJ120-99
《》GB50330-2002
《》GB50086-2001
《》GB50007-2002
《》GB50010-2002
《》DBJ14-024-200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2009年10月 15日前将支护方案施工图提交胶州建委审图办
2、2009年10月20日提交正规基坑支护施工图6份
第七条 设计费用
双方商定,本基坑工程的设计费为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第八条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设计人设计的 施工图 送达胶州市建委审图办前一次结清。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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