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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的调查报告[精品]
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报告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 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二、北京天津对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的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基金公司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征税基本一致,都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天津规定主要区分在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税收上。天津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除上述规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可适用20%税率之外,其他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北京则对于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税收政策要更加优惠,即有限合伙基金公司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此处的个人合伙人则没有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也即有限合伙合伙基金公司不纳税,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适用20%的比例税率,普通合伙人也实行20%的税收标准。
另,针对贵公司提出,“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希望注册在北京,但北京市工商局2011年2月23日出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查询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并未发现此发文及此规定,后了解此发文属于工商局领导内部登记指导意见,工商局内部各个领导对此持不同意见。根据已于2007 年6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以得出,其余的组织形式并未被禁止作为合伙企业(包括内外资有限合伙、内外资普通合伙、内外资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建议在正式提交任何类似登记和变更备案的申请之前亲自到工商行政机关和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确认。
三、有限责任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一) 有限责任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二)有限责任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程序
四、北京天津对有限责任制基金管理公司的税收规定比较分析
基金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为普通合伙人。对此,天津市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税收规定为:合伙制基金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除上述规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可适用20%税率之外,其他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其税率为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率。北京市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税率依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附录:关于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公司的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10届第55号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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