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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的调查报告.doc[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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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的调查报告.doc[精品]

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报告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设立主体合伙人的组成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人数限制合伙人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组成,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有限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的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出资期限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运营决策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运营决策程序、权限等事项,法律赋予合伙人充分自由协商的权利,可在合伙人协商同意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0、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1、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第一阶段:名称预先核准1、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名称登记要求,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有限合伙”等字样。3、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名称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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