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边界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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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边界 ——两道不能触碰的红线 制作: 解说: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案例——阿里金融之余额宝 阿里金融亦称阿里小贷,泛指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旗下微贷事业部所从事的微贷业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信贷等业务。目前阿里小贷已经搭建了分别面向阿里巴巴B2B平台小微企业的阿里贷款业务群体,和面向淘宝、天猫平台上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的淘宝贷款业务群体,并已经推出淘宝(天猫)信用贷款、淘宝(天猫)订单贷款、阿里信用贷款等微贷产品。截至2014年2月,阿里小贷服务的小微企业已经超过70万家。 余额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户,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实质是货币基金,仍有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有法有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中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有法有据 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最高人民法院提到,“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则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就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3号)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监管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1月)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2011年3月) 《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2011年3月)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6月)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网上支付的立法非常缺乏,仅限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立法效力等级较低,而且主要集中在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规制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监管等诸多问题均未作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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