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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竹南国民小学场地管理及租用办法
苗栗縣竹南國民小學場地管理及租用辦法
第1條 為提昇本校場地之運用效率,依苗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訂定
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設備為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支辦法」第3條所包括之場
地設備。租用係指出租及利用前項場地設備。
第3條 各場地管理單位及收費〈參考〉標準,如附表,管理單位得視需要自行訂定
各該管場地管理要點。
第二章場地利用
第4條 各場地以校內單位優先使用,校外單位借用以文教、藝文、集會、競賽活動等用
途為原則。
第5條 各場地之借用管理業務、設備儀器之操作、財產之保管,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第6條 場地借用時間每日分為全日或下列三個時段。
上午: 8:00-12:00 下午:13:00-17:00 晚上:18:00-22:00
第7條 一、校內各單位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三日至各場地管理單位登記,經批准後
始得使用。
二、學生團體活動申請使用場地,應經各單位主管核准後再至各場地管理單位登記。
三、校外單位申請使用場地,應向本校總務處洽詢可用時間,並於使用前二週備文
申請,須簽請校長核准。經校長核准使用場地者,應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
場地使用費,並憑收據進入使用場地。
第8條 本校已同意租借之場地,因特殊情況需收回使用時,得通知借用單位改變借用時
間,如因停止使用無息退還已繳使用費,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9條 借用單位繳納之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後,經管理人員查明確無損壞情形時無息
退還,場地牆壁、桌椅、門窗、多媒體設施及其他設備如有損壞,借用單位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第10條 借用單位已為場地借用登記而無故未使用達三次者,得停止借用權一年。
第11條 各場地租借所生之停車、清潔、秩序及安全等問題,由各管理單位依權責協調處
理。
第12條 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代校外單位申請借用場地以規避繳費,違反者視情節簽請權
責單位議處,嚴重者得停止其借用權。
第13條 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即停止其繼續使用,並依法報
請處理,繳納費用不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涉及營業行為或政黨活動者。
(四)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五)集會者未經核准。
(六)吸煙、嚼口香糖或檳榔者。
(七)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各場地。
二、各活動進行中,音量應符合環保署「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如有違反自
負法律責任。
三、借用單位負責人,應與管理單位先取得聯絡,並會同核對場地設備,協調借
用相關事項。
四、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負責維護場地清潔,不可任意丟棄垃圾,會場佈置用品使用後應即撤
離並恢復場地原貌,留置會場之物品經催告仍未搬離者,管理單位得以
廢棄物處理。
(二)對場地設備器材應善加愛護、妥為使用,並請勿任意搬動,如需搬動,
應事先徵洽管理人員同意。
(三)應注意用電安全,使用視聽器材應洽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引接電源。
(四)負責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海報旗幟應依管理單位規定插掛。
五、借用單位違反前項規定者,經管理單位勸導無效,管理人員得採斷電措施,
並停止場地使用權,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六、校外借用單位應遵守借用時間,如有逾時,應補繳逾時費用〈以單位時段四
小時為計算單位,借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
第14條 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經本校認定須以書面規範雙方權利義務者,申請人應填具
申請書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提供使用。申請書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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