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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必备的法律常识讲解材料.ppt
大学生必备的法律常识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基本知识 1、大学生生活——《民法》《刑法》《物权法》 《交通法》 2、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合同法》 3、大学生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大学生学习——《知识产权法》 5、大学生婚姻——《婚姻法》 与大学生生活相关的法律常识 民法 民法为众法之母,民法是权利法,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就是确认权利并运用救济手段保护权利,由此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权利法本位,构筑以“权利”以及权利变动中的法律行为作为核心范畴的法律体系,相关制度以“权利”为核心进行逻辑展开。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多采私法自治中的任意性规范,不采或少采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相关案例 甲有一辆汽车价值12万元,2008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2008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款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2008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 (1)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为什么? (2)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 (3)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因为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合同相对双方,在他们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以汽车抵押为标的,订立的书面合同,已经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2)若成立,丙优先。因为在抵押合同中,一般动产的以物品交付为生效要件,汽车作为特别的动产,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两个抵押合同中,双方都进行登记,所以以登记在先为优先。 (3)不能,因为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做预先约定的条款称为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交通法相关案例 冉先生每天驾驶一辆雅阁车上班,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和,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一天下班时,冉先生发现该车被盗,遂将管理该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 案例分析 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路边占道停车场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交通法相关案列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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