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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市场经济法学09教学教材.ppt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和作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2、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原则
3、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维权原则。
视频:走近王海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3、有利于国家干预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案例]
1999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株公司与湖南常德陈然之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陈然之父陈伯顺之死与三株口服液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撤销常德中院一审判决。质量检验机构证明三株口服液是安全无毒、功效确切、质量可靠的高科技产品。 ;[案例]对于无偿提供的奖品。经营者需要负责任吗? 2001年中秋,某火锅城举办了一场“八月十五月儿圆”歌曲大赛,并设奖品奖励前十名优胜者:一等奖1名,奖励“雅马哈”电子琴一台;二等奖3名,奖励“吸烟王”抽油烟机一台;三等奖6名,奖励“苏尔”高压锅一个。经过多轮的较量,小红非常幸运地荣获三等奖,获得了“苏尔”高压锅一个。次日,小红;即用该高压锅蒸米饭。但在蒸米饭的过程中,不料高压锅爆炸,小红被炸伤。经诊断为:左眼失明,右手食指折断。事故发生后,小红的家人找火锅城索赔,火锅城以奖品为苏尔厂提供为由,让其直接找该厂。但是苏尔厂以高压锅是奖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妨碍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的原因:
[1]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明确答复;
[2]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内容不做表示和说明,或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3]经营者夸大宣传,使消费者上当。 ;[案例]刘女士在某品牌手机店花2000多元购买一部品牌手机,谁知没用多久就坏了。当她返回该店时却被告知:这部手机有维修过的痕迹,不予退换。经鉴定:这部手机主板有维修痕迹,电池及充电器为假冒伪劣商品,手机包装及手册系伪造。该店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票据上也未注明主机机身号、附件的出厂序号等,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一、不能贪小便宜;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三、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四、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三)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知悉真情权的延伸)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人方面: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4、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例:
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 )。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权
D.求偿权;【答案】A
现实中侵害自主选择以的行为:
[1]挂着“不许挑”的牌子。
[2]对顾客的挑选行为冷言冷语、冷眼以待。
[3]纠缠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4]要挟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如: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
[案例1]
1994年北京消费者协会作出了一个大胆的调解,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物质损失外仍需负担精神损失赔偿。本案消费者因公出访俄罗斯,在莫斯科拍了4卷珍贵的照片,因一家国营照相馆丢失底片;无法冲洗出照片,仅赔偿原告;充扩费,赔偿4卷底片。消费者向北京消费者协会投诉,认为损失这些珍贵照片无法用这些钱弥补,要求消费者协会能替他多追回一点金钱作为赔偿。经营者经北京消费者协会调解后,多支付人民币600元给消费者,认为这个600元意味着赔偿直接损失之外的精神伤害。
;[案例2]
1995年3月8日,17岁的原告(北京市铁道附中高二女学生贾国宇)与家人到餐厅用餐,因餐桌上的携带式卡式炉爆炸,使原告面部受到严重烧伤,手指留下永久残疾。原告的父母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残疾赔偿金”65万元之请求,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及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本案原告除肉体上痛苦外,无可置疑的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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