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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ppt教材课程.ppt
2013年地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基本框架
第一部分 基本须知
第二部分 2013年重点政策简介
第三部分 税收政策串讲
第四部分 相关税收优惠简介
第五部分 税收征管;第一部分 基本须知
一、汇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理。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处理事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四)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且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或当年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弥补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六)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年度纳税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
五、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2)直接到申报大厅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电子申报和手工申报,以电子申报为主要申报方式。
;*;*;*;*;*;*;第二部分 2013年重点政策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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