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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票据风险防范演示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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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票据风险防范演示教学.ppt

重点解析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一旦成立,便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反之,票据的有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相联系,票据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票据的原因关系相挂钩。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有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实行有因性原则,将极大地增加票据受让人的风险与成本,导致人们不愿意接受票据,这从根本上使票据丧失了流通性,危及票据制度的存在。因此票据的无因性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了票据的流通,是现代票据法的支柱和灵魂,是世界各国票据法的立法原则。 小贴士: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人与票据义务人之间的以金额的支付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票据本身产生的法律关系。 所谓票据基础关系是指在票据上不加体现的,不属于票据法规则范围而发生的实质内容,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具体是指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 小贴士: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存在于接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但是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然断裂。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利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票据法都采取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的原则,即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是有原因的,但票据一经成立,就与其原因相脱离,不论这一原因关系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效力。 即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时可以不必证明其票据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没有原因或原因无效力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这体现了促进票据流通的法律特征。 重点解析 1.政法部门是否可以冻结流通中的票据 (1)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冻结流通中的票据和限制票据的到期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明确规定,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结算资金,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重点解析 重点解析 重点解析 (2)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函【1997】55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3)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2.公安部门在涉及票据案件的刑侦工作中是有界线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冻结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 可以冻结的是涉刑侦工作需要的出票人在承兑行或付款人的帐户而不应该是第三人持有的票据。 *对国函【1997】55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票据法》第十二条,即: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条并不是指已经流通的票据或者第三人持有的票据。 重点解析 3.本案的审判是对**市公安的强制行为的否定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举报刑事应进行侦察,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侦察范围或者采取强制的行动,更不能向商业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扣压票据。刑侦人员要有法制观念,要搞清楚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由于公安机关在本案中采取的措施是非法的,中行宜兴三支行无法抵制或劝阻,则要承受多项损失。 操作警示 1.承兑行、付款人必须履行票据责任 按照《票据法》,承兑行、付款人必须履行票据责任,按期兑付票款、如果受到外力的干扰,承兑行、付款人必须给予详细地介绍《票据法》的特别规则,如果当外力(如本案中的**市的公安部门)强行扣压票据、限制银行付款,承兑行、付款人必须明确地告知停止付款期间的资金利息必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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