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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浅见教学教材.ppt
第三十三条 协查通报和协查公告 发出书面协查应请示领导,确定协查事项内容 查获后要按原范围书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协查处理: 1、扣留嫌疑车辆 2、传唤嫌疑人 3、及时通报案发地 4、办理移交 第三十六条 向家属告知侦办情况 力求主动、实事求是、统一口径、注意范围、不要盲目臆想推测假设 详细记录案件调查情况和工作日志,形成调查综合报告,整理案卷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1.内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2.时间:三日内委托 3.机构: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取消备案) 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队)批准 第三十八条 检验、鉴定的期限 委托时约定期限 一般20日,超过20日的,提前报批上一级,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条 尸体解剖的规定 书面告知原由征得家属同意,家属签字 无名尸体报请县局或支队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尸体处理的规定 检验结束即可办理。新规是结果确定即可办理 无名尸体提取DNA、拍照、市级登报电视台发布,满30日后县局或支队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报告 的格式及内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报告的送达期限(2日) 必须及时送达,并反馈意见 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 : 1.时限----申请时限(3日) 2.次数----1次 3.重新鉴定的机构: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4.条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四条 退还扣留车证及扣押物品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实际操作应在事故认定后,告知诉前财产保全 对无人领取或不领取车辆的处理: 事故认定下达告知车辆领取规定 告知书内容: 第四十五条 事故认定的一般性原则: 程序合法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 1. 行为的作用 2.过错严重程度 3.特定情形 4.故意的行为(个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交处理,但事故还要处理,过错包含故意行为)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险情避让(二元)理论(事故认定参考) 交通险情+避险失败=交通责任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的形成机理: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过程是由“交通险情”与“避险失败”两部分组成的。致险行为、避险行为和交通环境的相互作用并最终因避险失败而造成交通责任事故,避险失败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 当事人在交通责任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致险行为,即造成险情的行为;一类是错误的避险行为,即错误的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的评判标准 第四十七条 提交调查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 注意7、9、10三个时间点 鉴定报告送达无异议,结论无错误 死亡事故公开证据(注意方法,防患未然) 严格审核证据、程序、引用条款 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填写内容: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告知:申请复核 第四十九条 肇事逃逸未查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 受害人提交书面申请后的10日内 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逃逸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⑴逃逸行为的主体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只有事故车辆驾驶人才可能实施“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⑵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 ⑶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⑷逃逸的方式是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2.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的区别 认定逃逸的情形: ⑴酒后驾车,逃避酒精检测,事后接受处理。 ⑵报案后逃逸。 ⑶在现场隐姓埋名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 ⑷冒名顶替。 ⑸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事故与己无关而驾车离开现场的。⑹驾(弃)车逃离过程中送伤者上医院。 不应认定逃逸的情形: ⑴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用事故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报案听候处理的。 ⑵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而暂时离开医院,但是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及时报案听候处理的。 ⑶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确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离开现场,但没有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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