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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教学讲义.ppt
11、罚款处罚的执行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但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年收入80%的罚款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年收入40—60% ; 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收入60—80% ;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上年收入60—80% ;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处80—90% ; 转移隐匿财产的,处上年收入80—90% ;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上年收入80—90% ;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处80—90% ;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80—90% ; 事故后逃匿的,处上年收入100% ;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注意:此处罚包括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 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 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禁入。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一) 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200万元罚款。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300万元的罚款; 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500万元的罚款。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二) 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10-20万元; 3-5人较大事故——20-30万元; 6-9人较大事故——30-50万元; 10-14人重大事故——50-100万元; 15-29人重大事故——100-200万元; 特大事故——200-500万元。 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四、对中介机构的处罚 违法行为 ——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虚假证明。 对中介机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对相关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五、对公务人员的处分 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调查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责任人; ——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 ——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六、处罚处分的实施主体 罚款主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处分主体——有权部门 资格罚主体——有权部门 第九部分 关于煤矿事故调查 条例的衔接性规定 监察条例的具体规定 煤矿事故调查的主体 一、条例的衔接性规定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作了衔接性规定。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监察条例的具体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这里,一是明确了调查主体;二是明确了调查程序。也就是说,煤矿事故调查主体要符合296号令,程序要符合493号令。 三、煤矿事故调查的主体 煤矿事故调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产生;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行管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为调查组成员; 对煤矿事故责任的处罚主体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总局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另一、条例的不足 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 事故调查的费用问题 组织事故调查的时效问题 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另二、几点建议 认真学习—— 加强培训—— 及时调整—— 制定办法—— 落实责任—— 谢谢大家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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