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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014 号 致: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远望谷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 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7 年1 月2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 简称 “《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7 年1 月2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17 年1 月2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1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1 月21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2 月6 日 (星期一)下午14 :00 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同观路远 望谷射频识别产业园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7 年2 月6 日上午9 :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 15:00 ;通过互 2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2 月5 日15:00 至2017 年2 月6 日15:00 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光珠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 年1 月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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