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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 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四、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保险公司的破产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 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会议 和解和整顿 破产宣告 破产程序的终结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 宣布破产的条件不同 和解与整顿的程序不同 (二)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 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指依照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自动解散保险公司 任意解散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解散 分立 合并 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保监会命令解散或者法律判决解散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律行为。强制解散构成了保险公司解散的一种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依法被撤销 依法被宣告破产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的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解散后,为了终结保险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保险公司债务,而对保险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 普通清算的具体程序如下: 选任清算组成员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偿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 破产清算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组成破产清算组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评算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的终结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 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媒介,它主要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促进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 他们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管理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与保险机构发展的状况有较大的相关性。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 任职前资格审查 任职资格取消 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三节 保险业务监管 一、业务经营方面的管理监管: 保险业务范围 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明确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安排再保险 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经活动中的不公正作法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经营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用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二、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对有权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范围内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 就已取得保险经营许可的公司而言,保险监管机关对其业务范围一般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 保险条款监管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其他内容监管 保险费率监管 保险费率是各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 费率过高,则会影响保险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对投保人不公; 费率过低,虽然容易占领市场份额,但会导致公司准备金不足,财务状况不稳定,甚至影响其偿付能力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 事先批准。 先备案后实施 先实放再备案 公开竞争 制定费订 保险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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