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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识别号灯和号型时,要注意各种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大小不一,实际发现号灯时的距离和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也不完全相同,要利用首先获得的信息及时作出初步的判断,并积极收集更多的信息以扩大确定性,减少模糊性。对于存在多种可能性(模糊性)的信息,不能盲目作出肯定性的判断,防止作出错误的判断,并考虑到本船处于不利的或危险的情况而加以戒备。 二、正确识别 3. 注意实践中存在他船的号灯和号型不符合规范或显示号灯和号型不正确的可能性,并尽力防止由此导致的错误判断。 4. 注意到他船可能是按地方当局制定的关于号灯、号型的特殊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不能仅按《规则》规定的号灯和号型作为标准进行识别。 二、正确识别 本节讲解《规则》第四章的基本内容: 一、 概 述 二、有关定义及设备 三、操纵信号 四、追越声号 五、警告信号 六、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 七、引起注意的信号及特殊信号 八、遇险信号 第三节 声响和灯光信号 1. 互见中鸣放号笛的目的: (1) 表明本船的动向; (2) 使两船行动取得协调; (3) 表示怀疑来船的意图或行动; 2. 能见度不良中鸣放号笛的目的: (1) 表明船舶的存在; (2) 表明船舶的动态。 一、 概 述 第三十条规定: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第三十条规定: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 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一、正确显示 二、正确识别 号灯号型显示和识别要点 每一船舶应遵守《规则》的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使他船了解本船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等,以便及时和正确地判断会遇形势、碰撞危险和避让关系,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 在显示号灯和号型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1. 开航前应测试和检查号灯是否正常,并备妥号型; 2. 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是否工作正常,若发现损坏或熄灭,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一、正确显示 3. 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并把该工作纳入到驾驶台例行工作程序中严格执行; 4. 注意检查本船有无其他会被误认为或干扰号灯特性的灯光。若有的话,则要及时清除; 5. 不得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和号型。如因主机故障而处于失控状态的船舶,应立即显示失控船的号灯与号型,而在故障排除后要立即关闭失控船的号灯和号型; 6. 严格执行号灯和号型的显示要求,不应借口附近没有船或他船可能看不到本船的号灯和号型而不予显示; 一、正确显示 识别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本船了解来船种类、大小、动态、工作性质等信息的重要手段。要正确、充分利用这一手段,需要注意以下各点∶ 1. 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并正确识别来船的号灯和号型; 2. 在处理所获得他船号灯和号型的原始信息(如号灯的数量、位置、颜色等特性等)时,要特别注意这些信息的两个特征: 二、正确识别 (1) 确定性。如看到号灯就说明有他船存在;看到两盏白桅灯和红绿舷灯,说明来船是在航机动船;看到显示红白红垂直三盏环照灯,说明来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若来船两盏桅灯的水平张角迅速减小(俗称“关门”),说明来船朝着本船转向;若水平张角迅速增大(俗称“开门”),说明来船背着本船转向。 (2) 模糊性。如仅看到一盏白灯就有多种可能性∶①机动船的桅灯;②尾灯;③小型船舶的锚灯;④小型帆船或划桨船显示的号灯;⑤我国非机动船航行或锚泊时的号灯等。 二、正确识别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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