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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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机构

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机构 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浙江 杭州 二〇一二年九月 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机构 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ZJHSXJRYWSHBX20121000001 甲方(投保人): (机动车驾培机构) 乙方(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丙方(保险经纪人):浙江环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机构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合作各方权益,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机构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作协议》精神,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下特立本保险协议为凭。 第一条 保险方案 一、被保险人 在浙江省境内取得行政许可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驾人员。(详见承保清单) 二、保险险种 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期限 在协议期限内投保的学驾人,从理论培训开始之日起至领到驾驶证为止为一个保险周期。 四、保险责任(扩展及摘要)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理论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学习过程中(包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接送学驾人训练和考试,统一组织集中考前培训期间,公安部门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夜考及学驾过程中文明交通劝导服务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有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非教练车除外;但由驾培机构统一组织安排的非教练车辆接送学驾人训练和考试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参照本协议第二条。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确定伤残等级,乙方按下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伤残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残疾赔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应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司法鉴定机构需为本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且鉴定具体项目在所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协议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协议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5、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协议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乙方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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