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实务课件 第三讲 房地产相关税法与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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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实务课件 第三讲 房地产相关税法与改革

一、概念、特点及意义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重点是对该税的税额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土地税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税种。与其它税种相比,它有以下特点: (1)对使用城镇土地行为征税,兼有资源税和行为税属性; (2)以使用土地面积为依据,从量定额征收; (3)按土地稀缺程度,设计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税款每年缴纳,实行多次课征制; (5)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地方政府。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义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 (1)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 符合受益原则,有利于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城乡建设布局的合理化。 (2)有利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公平竞争。 对不同区域的城镇土地按照差别较大的幅度税额征税,可以有效调节因土地资源好坏形成的级差收益,促进公平竞争。 (3)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占用土地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计算纳税。 四、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的年应纳税额。 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至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0.6-12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应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按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减免税 按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设施、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七、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征管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所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耕地占用税 一、概念、特点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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