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网络金融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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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网络金融法律问题

第九章 网络金融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网络金融法是关于网络金融交易和网络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通过本章学习,要重点理解网络金融法的特点,即技术性、国际性、强制性和开放性,并要掌握网络金融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然后分别掌握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网络金融主要领域的法律规范。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网络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 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第五节 网络证券的法律规范 第六节 网络保险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网络金融法概述 一、网络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网络金融法是关于网络金融交易和网络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络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络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网络金融法是调节网络金融关系的,因此它属于金融法的范畴,它只是调节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分支。完善的网络金融法是注重各种规范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如电子货币法、网络银行法、网络证券法以及网络保险法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三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一、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指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一般性条件 (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2)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3)根据有关规划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有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连续性测试; (4)对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设施和系统进行了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 (5)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开办以互联网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除应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不间断运行; (2)建立了有效的计算机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3)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有关境内业务数据的设备。 第三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网上贷款的法律问题 网上贷款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银行在自己的网络上开展贷款业务。客户通过各类银行主机连线的终端机,经通信线路进入主机系统享受银行所提供的贷款服务,如自动贷款机是美国一些储蓄机构推出的。 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贷款业务。客户以个人电脑连上互联网就可以申请贷款服务。如台湾玉山银行早在1996年就在国际互联网上推出了限额为60万元新台币的网络贷款服务。 目前网络贷款主要限于小额贷款,授信额度不高,贷款期限短。 第三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网上贷款业务环节的法律解决 许多法律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银行网络业务的发展。现在还没有达到通过网络完成全部贷款程序的程度,其中一些环节还依赖现有的手段进步。任何形式的网络贷款,都会涉及核实客户资信和贷款资金拨付这两个重要步骤。 首先建立客户确认机制。 其次建立合同约束机制。 最后证据应妥善保存。 第三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网络银行的监管 监管制度的结构 从监管层次上讲,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分两个层次:网络银行内部层次的监管,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进行监管。 网络银行外部层次的监管,针对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 网络银行内部的监管 指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安全性的监管;对网络银行的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实现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电子信息的互联互通;对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确切性、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管;对网络银行记录交易的监管;对网络银行服务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管。 网络银行外部的监管 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的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评估与监督;对网络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犯罪的监管和对网络银行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第四节 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国外电子支付立法 (1)美国1978年颁布的《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s Act-EFTA),适用于联储电划系统与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成为世界上最早出台的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项立法。 (2)英格兰银行在英国国内是采用《票据交换所自动收付系统清算规则》(CHAPS清算规则)办理票据交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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