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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规范书写与审核 课件
处方的规范书写与审核;《处方书写规范》——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目的;处方的定义;处方的意义;处方权限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格式;处方组成示意图;处方组成要素;处方组成要素实例;纸张的颜色;;麻醉药处方式样;二类精神药处方式样;普通门诊处方式样;儿科处方式样;处方中常用拉丁缩写词及中文意义;处方的开具;处方的书写规则;处方的书写规则;处方的书写规则;处方的书写规则;处方的书写规则;处方的书写规则;常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处方的书写;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需要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从而判断是否可以进行调剂。
具体到药品是否需要做皮肤敏感试验,请参照药品说明书和官方的药物治疗指南。
鉴于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而对皮肤试验的要求不一,在用药前宜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中规定必须做皮肤敏感试验的药物;特殊处方的特点; ;处方书写规则 ;处方书写规则;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书写规则;处方书写规则;处方书???规则;处方书写的基本规则;剂量的书写;数量单位的书写;处方开具规则;处方的限量及要求;处方的限量及要求;特殊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特殊药品处方的要求;特殊药品处方的限量;特殊药品处方的限量;特殊药品处方的限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抗菌药分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应用权限;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应用权限;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应用权限;非限制使用分级原则;限制使用的分级原则;;;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处方监督管理规则;处方监督管理规则;处方监督管理规则;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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