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专业(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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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专业(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七)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2015 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 (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七)、参考书 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7.20) 刑法学要点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二、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具体的犯罪结果:专指犯罪行为通过 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2 )行为犯,是指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 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3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 罪。既遂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 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包括两种:1、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三、处罚原则 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 幅度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 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时间范围。 2、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 )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 主观和客观特征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 二、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未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 征。 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标志。 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就是借助犯罪预备行为,从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来认定着手实行 犯罪与否。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又一重要特征,区别标志。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 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又一重要特征。区别标志。意志外原因分为三类: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 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或必 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上述三个特征,前两个侧重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主观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 二、类型 (一)实行终了未遂与为实行终了未遂—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标准:应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 主客观统一上看,终了未遂社会危害性发,量刑时应较重。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否构成犯罪既遂 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 来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指因犯罪人对有关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类型:工具不 能:对象不能 三、处罚原则 理论: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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