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十九)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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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十九)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2015 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十九)、参考书及考研复试 线、考研复习规划 (7.19)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考研笔记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范围、宗旨和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 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 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35 条第 1 款,只能向特定 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2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35 条第 2 款,可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3 )消费者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 35 条第3 款) (4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 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台 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38 条)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36 条)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 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37 条) 4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承担消费者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 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9 条) 案例:A 县商业局与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金某在展销会上以 2220 元 购买了 B 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拉回家后,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 长时间没有动静,打开电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金某赶到展销会,请 B 厂 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电冰箱恢复正常。但用了一周后,电冰箱再也不制冷了。 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金某写信到 B 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 B 厂已被合并 到 C 厂,B 厂已被撤消。问: (1)金某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要求? (2 )金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①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第 41 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治 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 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第 42 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第 43 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 )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 44 条) 第一,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 损失等方式 ; 第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如约定三包) 。 ②“三包”的民事责任(第 45 条) 第一,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 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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