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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少年法庭中的适用现状调查与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少年法庭中的适用现状调查与思考
——以北京、南宁、柳州、融水四地为例
立项依据
立项背景
1999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而将陪审制度运用于少年法庭,与世界各国对于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视密不可分。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开始,就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人类社会的正式诞生。该法庭以关心、爱护并矫正失足少年为宗旨。而正是由于这种公众对未成年人所具有的这种宽容与怜爱的自然感情,那些一时尚难以被普遍接受的人道制度、特别制度往往可以在少年的司法领域首先被接受和实验。从少年司法百余年来的发展历史来看,少年司法具有作为司法制度进行先驱者、司法改革试验田的特殊作用,刑事司法中得诸多人道、理念先进的制度均首先是在少年司法中或者主要针对罪错少年适用。例如恢复性司法、缓刑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等。少年司法的这一独特功能也逐步被我国实务部门所认识。我国近些年来,正是借助了少年司法这一独特功能,将人民陪审制度运用于其中。
现状
目前虽然青少年犯罪率有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上升,覆盖的罪名持续增多,涉足的领域逐渐扩大,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且呈现出“‘犯罪低龄化趋势严重’、‘暴力犯罪趋势严重’、‘犯罪性质趋于严重化’、‘共同犯罪增速迅猛’、‘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
以下图表能够更直观的看出未成年犯增长的人数及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这些图标和数字表明,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针对未成年罪犯这一特殊的犯罪主体,少年法庭无疑成为教育、感化、纠正未成年犯最适合的场所之一。自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了长宁区法院的经验以后,少年法庭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到2006年截止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420个。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余名未成年人罪犯中,重新犯罪率仅占1.26%。
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主要涉及的范围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这一方面。而在不断改革的少年司法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少年法庭中的一个关键与特色所在。但是,我国少年法庭中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度缓慢。早在2000年2月13日,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关于聘请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的通知》(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0)23号)。在2005年,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才将人民陪审员制正式引入少年审判领域,然而,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这一做法竟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7年,乌鲁木齐沙区法院少年法庭庭审进一步发展,实行圆桌会议方式。
不仅全国各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少年法庭中的发展情况参差不齐,各个地区还进一步细化了陪审员的选拨条件。如2008年7月19日上午九时,广州市中院将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羊城少年法庭之友”,招聘条件有:23岁以上的广州户籍人士,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有良好的社会工作经验,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较快、较好地与青少年和社区居民交流;本职工作表现良好,热心从事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除此之外,应聘人士还学要通过考试后才最终录取。2000年2月13日,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关于聘请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的通知》(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0)23号)在特邀陪审员条件中写到: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户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年满二十三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了解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基本法律知识。3、身体健康,能保证在法院执行职务。
由于未成年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这也造成了未成年人犯对人民陪审员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的特殊需求。“由熟悉和具有教育青少年特长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弥补审判员在这一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而且陪审员也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从而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作用。”
不同的选拨制度,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少年法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为这些陪审员的选择将会影响到未成年犯的未来。陪审员不仅在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在庭前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相关的社会家庭等方面的调查,对自己即将面对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一个更为客观、准确的认识。在庭后,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举止进行监督,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纠正、挽救。人民陪审制度的援用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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