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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安全相关管理培训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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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安全相关管理培训方案.ppt

三、使用登记 3.1、【使用管理】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 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 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 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 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 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1、【使用管理】一般要求 ★明确使用登记时间、登记机关——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考虑到我国地域大、特种设备数量多、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少 的现状,同时,为方便企业,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 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如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移动式压力 容器等)一般使用单位采购后即可使用,因此,规定了在投入 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明确了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含车用气瓶),向产权单位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 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 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 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简化了使用登记方式,对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 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即一个使用单位发一个使用 登记证书。 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 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 实施安全管理。 ★D级锅炉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 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 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 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压力容器 3.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4个简化程序; 3.4.1.1、【申请】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 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 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 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 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 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3.4.1.1、【申请】按台(套)办理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 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 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 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 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 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 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 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 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根据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的综合意见,简化了登记所需资料。 重在证明使用者合法、设备合格; ★信息化条件号的地区,可以直接网上申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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