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NCCUMoodle数位教学平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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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負擔機制,規範農地變更使用 農業用地數量既採總量管制方式,則於其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須先徵得主管機關的同意,而所應依循之條件、程序,須以法律另定之。(第10條) 又農業用地之變更使用,各相關機關應視變更之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並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以充實農業建設。(第12條) 放寬耕地分割限制,減少長年產權糾紛 明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七種例外情形,包括:購置毗鄰耕地而須分割合併者、耕地部份依法變更使用者、修法後所繼承之耕地、修法前之共有耕地、租佃雙方協議分割以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者、非重劃區土地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為執行土地政策與農業政策或配合重大建設所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均得分割耕地,且不設面積下限,期使產權單純化,並減少共有地紛爭。(第16條) 農地有條件興建農舍,規劃高品質 農村社區 於條例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須興建者,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 而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上農舍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已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基於維護現有農民之權益,對於修法前已取得農業用地,或修法前屬共有耕地於修法後始分割為單獨所有,而無自用農舍者,仍准依現行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第18條) 活絡農地租賃市場,便於擴展農場規模 為便利農地使用權流通及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明定修法後所新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依契約自由原則訂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而於租賃關係終止收回耕地時,亦明文規定出租人無需付給承租人補償金,以扭轉業已僵化的租佃制度。(第20-22條) 強化農地使用稽查,加重違規使用處罰 為消極避免投機行為滋生,落實農地農用目標,條例明定主管機關應設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並建立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制度,以彰顯成效。而為配合農地政策的調整,乃於新修正的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第79條、第21條),規定加重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處罰。 凡違規使用者,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如不拆除,得按次連續處罰;又違規農地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逾期不遵從者,並得移請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要參考書目 : 1. Miller G. Tyler JR. Living in the Environment-Principles Connections and Solutions 13th ed. California: Brooks/Cole 2004 2.顏愛靜、賴宗裕、陳立夫,2004,新國土計畫體系下農業用地分級分區管理機制建構之研究,行政院農委會委託,台北:中國土地經濟學會。 3.李鴻毅編,1996.07,土地政策論,中國地政研究所。 4.李鴻毅編,1999.06,土地開發論,中國地政研究所。 * * * * 公地放領 臺灣公有耕地,均係接收日治時期各級政府公有及日人私有之耕地而來,1952年,約有18萬甲。 於1951/6/4公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8/14又頒訂「各縣市辦理放領公地工作須知」等法令。 目的是想藉由公地放領,解決貧農生活,使渴望土地之貧農,能獲得公地,自有自耕。1951年秋依法開始分期放領公地,至1976年,先後舉辦九次大規模放領,出售公地約14萬公頃, 實施耕者有其田 地主可保留自有耕地及出租耕地,合計7等則至12等則之水田3甲,其他等則之水田或旱田依此標準折算。經政府核准之新開墾地等,可免予徵收。其餘超額部分,必須徵收放領給現耕佃農。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10年均等攤還) 。 徵收補償費中,70%為政府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債券分10年平均償付,並加附年息4%。徵收補償費中,30%為一次給付之水泥、紙業、工礦、農林四大公司之股票。 因政府實施土地改革,遂能促進工商業發展,使人民生活富足,社會安定,進一步促成民主政治的實現。 土改成功經濟因素: A.所有權是使砂土變黃金的魔術(Author Young)→收益盡歸己 B.耕地減租,租金負擔低,收入相對增加。 C.農業技術改良 D.日據時代,水利興修大備,有利於爾後土改、農地重劃施行。 土改成功非經濟因素: A.實施土改者與地主間幾無瓜葛,少有利益勾結之情事。(實施者為大陸來台菁英,在台並無恆產) B.土改方案縝密,決策至執行,一氣呵成。 C.地主、農民質樸、守紀,殖民時被壓迫與服從習慣猶存。 D.佃農自己備有生產資財,仰賴地主不若其他開發中國家深。 ?德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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