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质监督检验规则 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锅炉水质监督检验规则 课件

Company name 阿尔茨海默症防治相关知识埃及的金字塔有建造方法动画艾司洛尔在神经外科重症中的应用二级二班防溺水等安全教育 LOGO 阿尔茨海默症防治相关知识埃及的金字塔有建造方法动画艾司洛尔在神经外科重症中的应用二级二班防溺水等安全教育 Company name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陈玉铎 一、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三章:安装与调试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五章:清洗 第六章:检验检测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 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 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 100℃的热水锅炉应当设置锅水取样冷却装置;对蒸汽质量有要求的,应当设置蒸汽取样冷却装置;有回水回用系统的,应当设置回水取样装置;有机热载体锅炉应当在系统循环回路内设置有机热载体取样冷却装置。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三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所制造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资料: (一)水处理设备图样,包括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五条 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资料: (一)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二)使用说明书(中文); (三)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六条 有机热载体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 (一)符合GB 23971 规定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符合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文档评论(0)

gz2018gz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