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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司登记实务宣导说明会第2场次会议记录
97年度公司登記實務宣導說明會第2場次會議記錄
一、時間:97年8月4日下午1時20分
二、地點:臺北市青少育樂中心3樓國際會議中心(台北市仁愛路1段17號)
三、主持人:沈主任榮津 記錄:林小玲
四、主持人致詞:〈略〉
五、公司登記實務及糾紛案例解析:王視察文士講授
六、最近公司法令解釋說明:林科長憲卿講授
七、綜合座談:
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建請講習會印製之資料,免加附3頁筆記。
答:謝謝您的建議,本室印製的講義後面加附3頁之筆記原為方便參與人員之使用,為節能減碳,如果大家都未使用該筆記,下次不再加附該筆記。
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以〈股東往來〉債權轉增資,1、應注意事項為何?2、需提供哪些資料辦理變更登記?
答:1、以現金增資修改章程之方式顯示在股東同意書上,僅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記載增資股款,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並以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取代股東現金繳納股款明細表,並附該等債權動用憑證影本。
2、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計師簽證文件、委託書、變更登記表、規費。
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作價增資,1、應注意事項為何?2、需提供哪些資料辦理變更登記?
答: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股份或股票抵繳發行新股時所認股款,須加附〈1〉所抵繳股票公司衡量日之資產負債表。〈2〉股票抵繳股款明細表。〈3〉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並注意抵繳價格的合理性。
2、需檢附〈1〉申請書、〈2〉股東會議事錄、〈3〉修改後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4〉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影本、〈5〉股東名簿、〈6〉會計師簽證文件、〈7〉委託書、〈8〉以股票抵繳之該公司衡量日、〈9〉變更登記表、〈10〉規費等辦理變更登記。
四、請問檢送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為何?
答:證明文件包括1、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免稅或已繳納)文件2、繼承人協議遺產繼承文件3、繼承人通知公司辦妥繼承請求過戶之文件等。
五、有限公司設立時需檢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所有權證明,若與
房東之租賃契約簽完後,房東之不動產委由銀行信託,請問是否
仍需銀行出具同意書〈因不動產已轉入銀行信託部名下〉是否有
別的便民方式?〈因為銀行用印很久〉。
答:若與房東之租賃契約簽完後,並已交付該房屋者,縱使房屋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權之存在,無需銀行出具同意書。
六、有限公司股東往生,家屬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請問如何辦理變
更或解散登記?
答:1、如果是死亡者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應由死亡者之家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出遺產管理人,行使死亡股東之同意權據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解散登記。
2、倘親屬會議未能選出遺產管理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行使死亡股東之同意權據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解散登記。
七、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公司辭去職務,同時副知經濟部,但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也未向主管機關抗辯董事不能辭去職務。
B、由於公司欠稅,董事長逃匿無蹤,國稅局以所有董事為清算人,向所有董事送達稅單〈因公司已被廢止登記,未選任清算人〉
C、董事要求國稅局應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不
得向董事送達稅單〈因辭去董事職務之事實有知會經濟部及
公司,公司也未抗辯〉
D、請問辭去董事職務後,雖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是否已非清
算人?
答:綜上問題,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準用民法第459條規定,董事隨時可以向公司辭去董事職務,只要辭職之意思表示送達公司或董事長,即生辭職效力,無須公司同意。惟如果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辦董事解任變更登記者,必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行文請求主管機關撤銷該董事之資料。
E、若由董事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一則時間
冗長,一則須負擔巨額律師費?
答:1、對公司提起請求法院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依往例公司所附法院之判決書,大多數均在一審終結。
2、本案涉及民事訴訟,建請洽公設律師代為訴訟。
八、一人法人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董事會選任外部清算人,請問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提請承認,該股東會主席應為何人?會議記錄應如何記載?清算人應為出席或列席?
答:1、清算人在清算期間行使董事會之職權,召開股東會「單一法人股東為董事會」,可由該清算人擔任主席。
2、會議紀錄記載:[案由:本人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業經監察人審核,如所附審核報告書提請承認。決議:出席董事全體同意後通過。]
3、因外部清算人未具股東身分,僅能擔任主席,由出席股東行使表決權。
九、請問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是否設有工商法令詢問專線人員?
答: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服務專線049-2315634共有十線,會自動轉給未使用電話之承辦人接聽,服務非常方便。
十、減資、增資〈先減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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