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合同欺诈手法及典型案例.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三大合同欺诈手法及典型案例

三大合同欺诈手法及典型案例   打着融资幌子骗取考察费   手法   打着国际财团在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的旗号,通过各种渠道搜寻内地企业的招商项目,以各种优惠诱使内地企业与其签订融资合同,在骗取考察费、评估费等名目费用后便不见踪影。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搜罗企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掌握了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后,便开始积极实施骗术。   案例   吉林某市一家被骗企业称,2002年4月,该企业接到“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的邀请函,声称可以帮助该企业融资,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以包销经技术改造后企业的产品。随后,该市领导亲自带队到深圳洽谈融资事宜,接待洽谈的是所谓的“深圳华商融实业有限公司”和“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的秘书长。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交纳了10万元的项目考察费和评估费,随后再与上述公司及相关人等联系时,对方却已不见踪影。   利用“海外关系”骗取保证金   手法   在媒体刊登广告,声称与海外某公司签订了大额货物购销合同,要求有生产能力和组织货源能力的企业与之联系。对于上钩企业,骗子公司利用对方急需把产品销售出去的心理,要求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部分企业还没有掌握对方真实的情况,便贸然把履约保证金打入了骗子公司的账户。拿到保证金后,骗子公司先采取拖延战术,最后要么谎称海外合作方有变、自己也是受害者,要么干脆一走了之。   案例   2004年6月23日,罗湖工商分局接到市局转来一份有关涉嫌合同欺诈的投诉,反映深圳市永东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购买钟先生的木材用于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钟先生交了定仓费1万元,该公司称要给钟先生汇美元。当钟先生把合同取回后,该公司却不见踪影。接到投诉后,罗湖工商分局经检科执法人员火速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2004年6月25日,当执法人员来到深圳市永东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大门紧锁,人去楼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及抽逃注册资金。此案目前已移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分局侦查处理。   “帮助产品出口”骗取认证费   手法   此类骗子公司多数拥有产品进出口权。他们通常以优惠的价格作诱饵,声称可以帮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诱使其签订合同,之后称产品要出口,必须具备进出口地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从而骗取企业所谓的认证费,资金到手后却没了下文。   案例   2002年9月,深圳市高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谢某打电话给江西省赣州市鑫海食品厂负责人彭某某,称有一俄罗斯外商需订购一批腊制品,要求合作。鑫海从开拓市场出发,与高富海签订销售代理业务合约书,约定其为销售代理,负责海外客商订单。接着,高富海称俄联邦西比国际有限公司需100吨腊制品订货,但要求提供俄联邦商品检验局核发的《商品质量证明书》和《卫生许可证》,鑫海无力办理。高富海称其在俄罗斯有办事处,可以帮助办理。鑫海于是又与高富海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并按其要求从银行转2万元给高富海公司。之后,高富海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直到12月9日,鑫海再次拨打高富海公司电话时,对方称与鑫海联系的相关人员均已离开高富海公司。   2004年6月14日,接到投诉后,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6月19日上午,当执法人员到高富海所在的福田区岗厦河园122栋2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去向不明。6月24日,该部门到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发现,深圳市高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并涉嫌合同诈骗。6月30日,此案依法被移送福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作进一步侦查处理。   当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赶到涉嫌合同欺诈的公司办公地点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 信用证欺诈案例 【评论】 【大 中 小】 【打印】   三、判决评论  ?   ?1、问题之一:如何适用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  ?   在对待因基础合同欺诈为由而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问题上,最高法院早有极为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发布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最高法院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法院一样,认为信用证基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相互独立这一基本原则不能保护一个“不道德的商人”,或者用罗马法的一句古老的格言来说,就是“欺诈使一切无效”。最高法院的这一立场是清楚而坚定的,从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新湖商社案和三和银行案判决就可以看出,另外,新湖商社案特别提出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欺诈的标准,换言之,一旦信用证项下发生实质性欺诈,则独立性原则将不再能够保护受益人,法院将可以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的基本原则,去根据基础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作出欺诈来判断开证行应否付款,而不是仅仅根据单据是否严格相符来作出应否付款的判断。欺诈是否是实质性,是一个由法官自由裁量权掌握的问题。  ?   ?2、问题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