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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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 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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