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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2013年12月
1.总则
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
央行自动质押融资 固定 融资本金额 不需调整 系统根据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比较结果自动处理 国库现金管理 固定 到期合同结算金额 不需调整 央行小额质押额度管理 变动 签约对手方申请 签约对手方调整 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 变动 主质权方根据业务情况确定 主质权方调整 注:资金成本=首期金额+首期金额按回购利率计算的从首期到估值日的利息。
6.质押与解押
6.1质押券的质押和解押的账务处理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完成。
6.2双边质押类业务的质押和解押流程为:质押首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结算指令指定的质押券及其面额进行质押,到期日对符合解押条件的予以解押。质押成功后,簿记系统将质押数据提交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后者将为已选择接受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相应期限业务品种的质押券进行管理。
6.3对于中央质押类业务,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相关指令以及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自动完成质押券的选取、计算、质押和解押处理,具体步骤为:
6.3.1质押
6.3.1.1确定待选质押券
出质方若设定了质押券子范围,则以其设置的质押券子范围内的券种作为待选品种;若未设置,则根据主质权方设置的该业务质押券范围,选定出质方有可用余额的债券品种作为待选质押券。
6.3.1.2确定质押券排序
根据主质权方设置的质押券顺序,对待选质押券进行排序,债券性质、待偿期和债券评级均相同的债券,则按照可用余额大数优先的原则排序。
6.3.1.3计算所需担保价值
根据风险敞口金额、质押超额率等参数计算覆盖风险敞口所需的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6.3.1.4确定质押券面额
质押券面额与风险敞口及担保价值之间的关系为:
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质押券面额×每百元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总质押率/100
根据上述关系及质押券排序,首先检查排序第一的质押券,若其价值大于等于所需的担保价值,直接在该债券中确定具体质押面额。
如果排序第一的质押券价值小于所需的担保价值,该债券可用余额全部质押;再对排序第二的质押券与剩余担保价值按同样方法计算,依此类推,直到所需担保价值全部覆盖为止。如果质押券范围内的所有债券合计价值不足,对于主质权方事先设置可以部分质押的,按照实际可用余额质押;不能部分质押的等券到日终,日终仍不足的质押失败。对于质押成功的,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质押结果。
6.3.2解押
解押通过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中调减风险敞口完成,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调减的风险敞口解冻相应的质押券,若风险敞口调减为0,则质押券全部解押。
7.质押券期间管理
质押券期间管理服务包括质押券担保价值每日计算、风险敞口核算、比较、比较结果处理、置换等。
7.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期间管理服务
7.1.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成功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根据结算成员选定的相应期限的相应业务品种的质押券数据更新相关台账和报表。
7.1.2每个工作日初,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券业务的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7.1.3质押双方可根据上述比较结果或其他原因,协商是否增补、调减、置换质押券。
7.1.4增补、调减、置换质押券均通过发送质押券置换指令完成。质押券置换指令为双边指令,由出质方发送,质权方确认。
7.1.4.1单纯置换:发送指令时,输入换出债券代码、面额,换入债券代码、面额。如无法通过客户端发送指令,则由双方填写《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附件十二),密押签章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办理。
7.1.4.2增补:发送指令时,换出债券面额为零,换入债券面额为增补额,或者换入债券担保价值超过换出债券担保价值,超过部分足可弥补需要增补的担保价值。
7.1.4.3调减:发送指令时,换入债券面额为零,换出债券面额为调减额,或者换出债券担保价值超过换入债券担保价值,超过部分足可弥补调减的担保价值。
7.2中央质押类业务期间管理服务
7.2.1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成功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更新有关台账和报表。
7.2.2逐日盯市
每个工作日初,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券业务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7.2.3质押券自动增补
当敞口差值比例小于临界比例时,发起质押券自动增补业务,按照以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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