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的劳动合同法宣讲的资料台商会提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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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 会 议 材 料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61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材料之一 市国税局宣讲材料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步施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税率处于中等偏低水准,总体税负下降 新税法的设计在总体上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向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靠近,达至内外资税负公平。新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准。此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生产性外资企业税率24%,加上地方所得税3%,合计27%;以及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税率30%,加上地方所得税3%,合计33%;因此总体税负相比实际仍有所下降,对提高我市外资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将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老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过渡期,利益受到保障 新税法明确老企业是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外资企业。老企业在旧税法中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中已基本取消,但新税法为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推进,对老企业给予五年的过渡期,让其有足够的时间作出调整和发展,这样既有利于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又有利于促进新税法的贯彻落实,形成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优惠新政策更能体现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提高外资的升级转型 新税法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改变了过去对外资优惠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的问题,由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体现了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企业升级转型,对提高利用外资的品质、水准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税法取消了利润再投资退还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取消部分地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地区各类企业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公平竞争。同时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行业和企业制定了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将使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从中受惠,更有利于促进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了税收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导向作用。 (四)税前扣除规定更加明确规范,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准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体现了对各项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合理性的要求,促使企业更谨慎处理和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应对建议 (一)外资企业应认真学习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刻理解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对比新旧税法的差异,熟练掌握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为贯彻执行新税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新旧税法衔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旧税法规定完成2007年度第4季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做好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申报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新要求、新规定做好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三)积极运用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升级转型。外资企业要主动利用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双转型” 的战略要求,加快产业升级转型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执行新税法各项规范,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外资企业要严格执行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确保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申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断提高依法纳税水。 附件:新旧所得税法的差异比较和新变化 附件: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和新变化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差异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旧税法”)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并明确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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