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证据与其要素与属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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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证据与其要素与属性

第八讲 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证据概念的学说观点与选择 (2)掌握证据的基本属性 (3)了解证据的要素 Ⅱ、教学内容 一、证据的真实观 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三、证据的要素 四、证据的属性 Ⅲ、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它有何价值? 2、证据的要素有哪些?如何认识? 3、如何认识证据的基本属性? Ⅳ、课外阅读资料 1、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著:《证据法原理》第一编,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四章,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第八讲 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一、证据的真实观 (一)证据的语词起源和基本含义 1、证据的语词起源。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唐代韩愈在《柳子厚墓志铭》中曾经写下“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的名句。然而,其中的“证据”是动词,意思为“据史考证”或“据实证明”。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者根据。例如,《唐律·断狱》中就多有“据众证定罪”之用语。及至清代,法律中仍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的规定。20世纪初,随着白话文的推广,证据二字才越来越多地合并为一个词使用,而且多出现在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字之中。例如,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CHI)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JU)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这也是后来在我国颇为流行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发端。 2、证据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 现在,证据已经是汉语中常用的语词之一。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也使用这一概念,但由于它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特别高的使用频率,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专门的法律术语。《辞海》对证据的解释就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可见,证据首先或者说主要在法律中运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可以说是借用法律术语。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异。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把证据解释为:“名词,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证据一词并无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就真假的两值观点而言,“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的内容。 (二)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评价 中共中央于1955年作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曾提到:“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否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者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 在“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定义中,核心词是“事实”,因此可以简化为“证据即……事实。”这一定义与前面谈到的证据的基本语词含义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实”。这一改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即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 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实”代替本来没有真假价值取向的“根据”,就会背离该语词的愿意并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和矛盾。司法实践表明,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有真有假。唯其如此,才需要不同机关之间的审查判断;需要不同审级的程序监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表明,每一起案件中的证据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属实。 定案证据的目标是客观真实;而现实是有真有假。既不能因为现实而放弃目标定位;又不能因为有目标而无限苛求现实。 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一)关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证据的定义迄今为止在理论上仍是一个难题,影响较大的学说有如下几种: 1、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前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说:“的确,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在生活中出现的同样现象,同样的事物,同样的人,人们的同样行为。”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指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 2、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台湾学者陈世雄、林胜光、吴光陆认为,“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之凭据者,谓之。”大陆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材认同根据说,提出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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