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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草原执法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070703
草原执法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六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草原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及其职权的问题
关于草原违法行为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关于草原行政处罚程序的问题
关于草原行政处罚执行的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
关于追究草原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草原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及其职权的问题 ;草原监理机构具有草原执法主体资格;并非所有草原监理机构都具有草原执法主体资格;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二)草原监理机构的职权 ;草原行政许可权;草原行政监督权;草原行政征收权; 草原行政处理权;草原行政强制权;草原行政强制权(续);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其它强制措施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破坏草原的,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使用机械和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垦和破坏草原行为处罚后,应当及时返还其机械和设备”。
这一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理机构没有行使此项强制措施的权力。
实际工作中,草原监理机构可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此项强制权。;草原行政处罚权 ;草原行政处罚权(续);草原权属的确认权与权属争议的处理权 ;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权
根据《草原法》第16条规定,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可以对草原权属争议进行调解,但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草原权属争议作出裁决处理,否则就是一种越权行为。
案例26:某县草原监理站在对马某和丁某草场纠纷问题进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裁定马某归还丁某草场207亩。结果马某以县草原监理站不具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县草原监理站对当事人之间的草原使用权争议纠纷进行裁定属越权行为,并撤销了县草原监理站的处理决定。
;其他草原行政职权;二、关于草原违法行为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确认土地类型案例;认定土地类型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认定草原违法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二)法律法规的适用 ;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续); 案例5: 青海省“联合工作组” 对贡某等十人开垦草原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是按开垦每亩草原罚款92元的标准(开垦前每亩草原年产值23元的4倍)分别对贡某等十人进行了罚款。
《青海省实施草原法细则》第32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垦草原的,除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外按实垦亩数,每亩处以开垦前年产值10倍的罚款。
本案“联合工作组”是按照青海省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处罚决定,但没有按照草原被开垦前年产值的10倍进行罚款,而是按照4倍进行罚款,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予以了从轻处罚。;新法与旧法的适用;新法与旧法的适用(续);三、关于草原行政处罚程序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续);(二)一般程序;立 案;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知事项 ;告知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陈述、申辩和听证 ;审议与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续);(三)听证程序 ;(三)听证程序(续);四、关于草原行政处罚执行的问题 ;(二)草原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罚款决定机关(执法主体)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原则;(三)草原行政处罚的执行;罚款执行的问题(续);强制执行;(四)执行中的例外情况;五、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 ;草原执法主体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草原执法主体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续);(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种。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草原执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或手段。
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可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与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基本一样。
被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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