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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制度-FinancialServicesandtheTreasuryBureau
*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成立前自律規管機構仍未完成處理的 (i) 更改資料及委任通知; (ii)註冊申請 保監局成立 * 意見書可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以下列任何方式送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特別職務組 傳真: 2527 0292 電郵: iia_consultation@fstb.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提交意見 * 完 * 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主要立法建議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前言 2010年 諮詢公眾 2011年 發表諮詢總結及詳細建議,公眾普遍 支持成立保監局 2012年 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 目標 2013年 向立法會提交《保險公司條例》修訂草案 2015年 成立保監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目的 符合國際規管要求,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於政府 規管制度與時並進,促進保險業穩健發展 設立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加強保障消費者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主要立法建議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 上訴機制與制衡 徵費和費用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 * (1)新增職能 透過發牌制度監管保險中介人操守 促進對香港保險產品及保險業的認識 訂定有效的規管策略及促進保險業市場發展 就影響香港保險業的事宜作出研究及探討 協助財政司司長,就保險業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維持香港金融業的穩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 *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續) (2)管治架構 保監局為法人團體,由主席、行政總裁及不少於六名董事組成,當中會包括一至兩名具備保險知識的人士 政府不打算派代表出任保監局董事會成員 設立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就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保險的事宜,向保監局董事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1) 訂明受規管活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或顯示自己進行保險中介活動,均須按牌照制度的規定領牌 保險中介活動會被界定為“ 受規管活動”,包括 : 洽談或安排保險單;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訂立保險單;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作出關鍵決定;或 提供受規管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 * 任何人作出有關以下事項的決定或就以下事項提供意見, 即等同作出“關鍵決定”或提供“受規管意見”: 提出保險申請或建議; 發出、延續或更新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 取消、終止、放棄或轉讓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 行使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的權利; 更改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或 提出或結算保險申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 完全因執業所需而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律師及精算師),以及完全因履行其職責而提供受規管意見的信託公司,可獲豁免領牌 上述豁免同樣適用於理賠師/公證行、索償清算代理人及只提供輔助服務人士(例如獲授權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的後勤服務人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 (2) 訂明發牌制度 五類保險中介人牌照: 保險代理 保險經紀 個人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公司 保險代理商 業務代表(經紀) 業務代表(代理) 在制訂向保監局申領牌照的資格規定及程序時,已參考 現有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的註冊資格規定及程序 *三個自律規管機構(SROs)分別為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 資格規定 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人須符合以下資格規定︰ 保監局認為是“ 適當”的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s); 如為個人申請人(即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代表(代理)或業務代表(經紀)) , 須通過保監局指明的相關資格考試; 如申請人為保險代理商或個人保險代理人,須由最少一家保險公司委任; 如申請人為保險經紀公司,須符合有關資本及專業彌償保險等的要求;以及 如為業務代表(代理) 申請人,須獲持牌保險代理商聘用; 如為業務代表(經紀)申請人,則須獲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聘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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