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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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与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争议的解决;主要法律法规;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是外国人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 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外国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中外合营企业与外资企业; 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一般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渊源.;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而成立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国的法人;非中国法人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国法人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批准和登记 审批机构自接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批准与登记 审批机构自接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收到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批准和登记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 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和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合资各方出资方式 合资各方缴纳出资的程序和期限 合营各方缴纳出资的程序 合营各方缴纳出资的期限:一次与分期缴清 合营各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合作企业投资和合作条件的变更 转让权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回收 合作期届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为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可先行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批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将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缴纳出资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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