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规定-NKUT-webbasedFTPclien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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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章程載明內容規定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1/4。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1)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2)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未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而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會(4/4) 委託書及行使表決權方式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股務代理機構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 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表決權計算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其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董事及董事會 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公告 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名額至少「3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1/3」。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債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得募集公司債。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1/2。 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情形 不得發行公司債之情形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3/4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行之 來勝證照中心 證券商業務員一本通(三版) 來勝證照中心 編著 ISBN 978-986-5628-08-6 證券商業務員(普業)輔考書 證券商業務員一本通(三版) 來勝證照中心 編著 ISBN 978-986-5628-08-6 證券商業務員(普業)輔考書 來勝證照中心 第17章 《公司法》相關規定 本章大綱 17.1 總則 17.2 股份有限公司 17.3 關係企業 17.1 總則 公司組織型態及負責人 主管機關 公司投資與資金借貸之規範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議決 公司組織型態及負責人 公司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本公司與分公司的定義 公司法所定義之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主管機關 公司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投資與資金借貸之規範 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或其他特例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的40%。 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議決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17.2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 股份 股東會 董事及董事會 監察人 會計 公司債 發行新股 變更章程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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