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注销业务办事服务指引-海关总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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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注销业务办事服务指引-海关总署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注销业务 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三)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出口监管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4、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5、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条件的。 (四)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受理机构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仓库所在地直属海关。 六、申报材料 (一)设立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纸质或扫描件 1 详见附件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纸质或扫描件 1 详见附件 3、可行性报告 纸质或扫描件 1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纸质或扫描件 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纸质或扫描件 复印件 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纸质或扫描件 复印件 7、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 纸质或扫描件 复印件 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纸质或扫描件 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注销: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七、法定期限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即证照、受理结果等的载体形式)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十二、咨询电话:12360(注:各关办还应提供具体承担办理工作的业务机构联系方式)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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