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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许可变更服务指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发布机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名称、法人、住所、注册金等变更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窗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置审批。
三、审批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固定服务场所及其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变更;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变更;
3.经合法取得行政许可变更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
4.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名称变更
1.申请表1份、盖章;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1份、盖章;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变更:
1.申请表1份、盖章;
2.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1份、盖章;
3.公司章程1份、盖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地址变更:
1.申请表1份、盖章;
2.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1份、盖章;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复印件1份、盖章;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注册金变更:
1.申请表1份、盖章;
2.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1份、盖章;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份、盖章;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接收
联 系 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8921611 传真电话:02386898608
邮箱: 公开信箱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按管理权限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变更,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变更行政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电话通知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6、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依法需要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8892161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信箱: 公开信箱
投诉电话:023投诉网址: 公开信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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